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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金玲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玲,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03号原告:王金玲,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满族,长春大学教师,住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号绿地海域中央墅**栋2门***室。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411、412室。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玲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玲、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金玲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9月3日签订绿地海域中央墅A9-2-3-303室,单价为每平方米8209元,面积135.95平方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长房售证(2001)第170号),总房款为1116014.00元。购房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家支付违约金。3、1、2均可。目前,距离合同约定交房2012年10月20日,已超过750个工作日,原告在期间多次到售楼处咨询,没有收到任何办理房产权属证的信息,被告已违反购房合同第十五条内容的规定,原告选择第2种方式,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1160.1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长春绿地海域*中央墅A区、B区第A-9幢2单元303号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35.95平方米,总价款为1116014.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0月2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1或2均可。另:庭审中被告未就涉诉房屋已经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9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4月14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当庭未就已经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依合同约定主张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金玲逾期办理商品房登记备案违约金11160.14元(计算依据为:房款1116014.00元×1%=11160.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