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欧阳佐信与欧阳德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佐信,欧阳德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欧阳佐信,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欧阳德球,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阳佐信与被告欧阳德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欧阳德球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欧阳佐信归还借款78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8.75元由欧阳德球负担。因欧阳德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欧阳佐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德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企业注册信息;向顺德区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7926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华江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许 润二○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