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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克毅与雅安市川西香茗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蒙顶山绿川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刘祥茶业有限公司、杨良华、牟泽萍、杨琴、第三人成都百姓财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曾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毅,雅安市川西香茗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蒙顶山绿川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刘祥茶业有限公司,杨良华,牟泽萍,杨琴,成都百姓财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曾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221号原告杨克毅,男,生于1951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代理人胡国银,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川西香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车岭镇骑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杨良华。被告四川省蒙顶山绿川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天宫村。法定代表人XX。被告雅安市刘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双河乡六合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刘祥。被告杨良华,男,生于1961年2月1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牟泽萍,女,生于1964年6月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杨琴,女,生于1983年8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第三人成都百姓财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18号2层026号。法定代表人熊洪琼。第三人曾良勇,男,生于1982年11月1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毅诉被告雅安市川西香茗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蒙顶山绿川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刘祥茶业有限公司、杨良华、牟泽萍、杨琴、第三人成都百姓财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曾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克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克毅负担。审 判 长  杨培琼审 判 员  何潇翔人民陪审员  郑万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双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