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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敬英与宋立福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赵**,女,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刑沟村250号被执行人宋**,男,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御福苑社区十六号楼一单元五楼西户本院在执行赵**与宋**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于2016年1月21日因病去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岭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