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赵培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培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70号原告赵某某,女,201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理人张凤鸣,系原告赵某某之母,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珍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培莹,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培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凤鸣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利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