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茂芬与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芬,王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92号原告:张茂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昱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芬与被告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