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57号廉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57号原告:廉某某,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廉太日,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被告:严某某,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址:大韩民国蔚山广域市。委托代理人:金琳花,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廉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廉某某负担。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全裕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