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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彩华与刘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彩华,刘美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220号原告:郑彩华,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532X。被告:刘美君,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彩华诉被告刘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彩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彩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郑彩华负担。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