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彩华与刘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彩华,刘美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220号原告:郑彩华,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532X。被告:刘美君,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彩华诉被告刘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彩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彩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郑彩华负担。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