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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许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身份证号码×××1816,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旌德县。2015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许某及其辩护人康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6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许某驾驶粤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西往东最右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水××对××段,遇莫某乙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南庄大道西往东最右侧机动车道逆向往佛山一环方向行驶,两车迎面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莫某乙创伤性休克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12月18日自行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并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的行为,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莫某乙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实行右侧通行,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63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许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110警情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验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银行转账凭证、收据、谅解书,被告人许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