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凌威与饶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凌威,饶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97号原告黄凌威。被告饶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凌威与被告饶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凌威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凌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凌威负担。审 判 长 向淑青人民陪审员 谢佳红人民陪审员 刘 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