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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亦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亦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566号原告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伊宁,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楠,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亦兵,住大连市。原告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亦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建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