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邢树民、刘秀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邢树民,刘秀连,唐宣华,张风连,唐学军,张风菊,邢树强,雷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商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84号。负责人翟继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庆东,该行职工。被告邢树民,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秀连,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邢树民之妻。被告唐宣华,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风连,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唐宣华之妻。被告唐学军,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风菊,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唐学军之妻��被告邢树强,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雷风兰,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邢树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诉被告邢树民、刘秀连、唐宣华、张风连、唐学军、张风菊、邢树强、雷风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沙元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