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申请王桂荣、周来祥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王桂荣,周来祥,重庆陈家坪机电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19号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4347-9。诉讼代表人张煜炜,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浩,男,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王桂荣,女,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被申请人周来祥,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陈家坪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00号(绅帝大厦A座),组织机构代码20329299-8。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桂荣、周来祥、重庆陈家坪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189563.90元的财产,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桂荣、周来祥、重庆陈家坪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价值3189563.9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该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