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陆兰风与李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兰风,李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737号原告陆兰风。被告李菊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兰风与被告李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兰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陆兰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