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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8号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经理。住所地兰考县车站路西段南侧。被执行人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良。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花园乡民太(民睢)路西侧。关于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