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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杨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数量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965号原告任某。被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