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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督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小日申请周小钟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小日,周小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03民督字第22号申请人周小日,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宁远县人。被申请人周小钟,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周小日与被申请人周小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周小钟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小钟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小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计息至付清时止)。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费767元,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由被申请人负担。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