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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7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虹桥丽景2单元1401号,居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4日,汉族,大专文化,住旬邑县西大街名医住宅区3幢1单元502室,旬邑县疾病控制中心员工。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1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咸阳市世纪大道碧水茗居小区,旬邑县教育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刘某某已向其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园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