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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涂菊华与颜曙光、余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菊华,颜曙光,余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923号原告:涂菊华,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颜曙光,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余萍,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菊华与被告颜曙光、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涂菊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颜曙光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值数额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杨信好所有的皖A×××××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颜曙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杨信好所有的皖A×××××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