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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宁波力隆山庄有限公司与陶海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力隆山庄有限公司,陶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9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隆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顾晓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缨,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海平。宁波力隆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隆山庄)与陶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陶海平应给付力隆山庄交通事故赔偿款169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4元。依权利人力隆山庄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4年10月4日13时39分,当事人陶海平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百桥花园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同向行驶陈国平驾驶的浙B×××××小型轿车后部相撞,致二车损坏,陶海平受伤。该起事故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陶海平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陈国平不承担事故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后,力隆山庄驾驶员陈国平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浙B×××××小型轿车进行损失评估,2014年10月10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确认直接物质损失为18420元。为此力隆山庄支付评估费550元。该车在上海东联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进行修理,支付维修费18420元,为此引起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陶海平履行了4500元,余款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陶海平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74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陶海平履行了45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陶海平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