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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牟鹏与徐忠琴、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鹏,徐忠琴,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牟鹏。被执行人徐忠琴。被执行人汪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牟鹏申请执行徐忠琴、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欠款本金24772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缴的案件受理费5050元,同时被执行人徐忠琴、汪涛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涛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汪涛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银行存款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汪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1250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燕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