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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76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1763号原告:张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潘立晖,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甲,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立晖、被告戴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下旬,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聊天认识,2012年双方开始自由恋爱,婚前感情一般。××××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儿子戴某乙。因双方婚前对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双方经常因琐碎事情发生争吵,在原告产后至今,原告一直在娘家独自抚养儿子,男方起初能每个月来探望原告,后来对原告置之不理。在原告得知被告在外面有婚外情时,原告多次劝告,但无果,但被告根本不听规劝,不仅不尽抚养责任,而且变本加厉,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感情现已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现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戴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3、诉讼费由双方共同分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出生证、户口本,证明原、被告生育婚生子女。4、花山镇红某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一直独自抚养儿子。5、居住证明,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6、收入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7、课程服务申请表、收据,证明原告有给小孩报名早教班,有尽心尽力抚养小孩。被告戴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开始原告是在xx居住的,我经常是在狮岭和xx两地方往返。原告在2013年3月15日生下儿子,生完小孩在我家居住两三个月后,原告就带着小孩回到红某居住。期间,原告有几次来往与xx和红某居住,我有支付给原告与小孩的生活费和抚养费。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带着小孩回到金某华某吃饭,这是最后一次原告来xx,吃完饭原告就带着小孩就走了,回到了原告的父母家中。之后我就找不到原告了。原告经常带着小孩消失,而且我经常找不到原告和小孩。我在婚姻存续期间偶尔有交过异性朋友,但是没有见过面,只是聊天。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1、支付宝交易的一部分明细查询(在2013年12月26日至2016年2月8日期间),证明这段时间我支付给原告与小孩的生活费和抚养费有24073元。2、5套房产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xx车位租赁确认书,证明我父母在广州有3套房产,在湖南有2套房产;有广州牌照的宝马一辆,有车位;我本人有经营一家广州xx公司,证明我有比较好的经济基础可以抚养小孩,我要求小孩的抚养权归我,不需要原告支付任何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份通过互联网聊天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戴某乙。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对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双方经常因琐碎事情发生争吵,被告不照顾家庭及小孩,还存在婚外情和家暴,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和信任,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当,而影响了夫妻感情。除此之外,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今后,双方只要认识到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加强沟通交流,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包容,多为家庭幸福及小孩健康成长着想,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的。原被告选择结为夫妻,就应在婚姻生活中互敬互爱、相互磨合,相互信任,为建设和谐美满家庭共同努力,相信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就一定能搞好夫妻关系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号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