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56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