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孟县贵斌耐火材料厂、马贵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县贵斌耐火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孟县贵斌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申请人孟县贵斌耐火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该票据权利的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江都市支行营业部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9月9日,汇票号码1030005222994669,票面金额人民币230593.56元,出票人扬州田治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莞市田治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9日,该汇票已经过多次背书,申请人即为失票前的最后持有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盂县贵斌耐火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焦 烈人民陪审员 管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雯雯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扬江催字第00020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盂县贵斌耐火材料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江都市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5年9月9日,汇票号码1030005222994669,票面金额人民币230593.56元,出票人扬州田治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莞市田治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9日,该汇票已经过多次背书,申请人即为失票前的最后持有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扬江催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盂县贵斌耐火材料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