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龙生芳与袁前进、河南博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生芳,袁前进,河南博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478-2号申请执行人龙生芳,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袁前进,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河南博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57号楼5层B座,组织机构代码:56728166-7。法定代表人:张磊。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博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袁前进的银行存款、收入261339.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永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天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