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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胡定写与胡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写,胡合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556号原告胡定写,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被告胡合明,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写与被告胡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定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定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雪伟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人民陪审员  郑书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