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胡定写与胡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写,胡合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556号原告胡定写,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被告胡合明,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写与被告胡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定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定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雪伟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人民陪审员 郑书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