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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17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皓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239号东方。法定代表人胡正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夏金秀,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麻车桥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整体资产。竞买人建德市惠宝网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0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麻车桥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整体资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1284号、1285号、1286号、1287号、1289号、1290号、1291号、12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13)第060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建德市惠宝网业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建德市惠宝网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建德市惠宝网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