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1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0212-1号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座11层。法定代表人赵培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1689元,减半收取20849元,由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