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蓝雪莲与牟敬森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雪莲,牟敬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财保10号申请人蓝雪莲被申请人牟敬森申请人蓝雪莲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牟敬森银行存款人民币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蓝雪莲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李克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牟敬森银行存款人民币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李克建银行存款人民币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由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