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81执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贾慧艳与安茂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慧艳,安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慧艳被执行人安茂胜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安茂胜未能按(2015)临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茂胜个人存款帐户存款:柒万伍仟元整冻结期限为: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