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国芳与被执行人张光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芳,张光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46号申请执行人万国芳被执行人张光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6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