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某与被执行人郭某(2015)横民初字第019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郭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闫某石料款人民129325元;负担受理费17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830。执行过程申请人撤回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执字第01924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买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