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629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刘持玲,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