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颜朝辉、马素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颜朝辉,马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被执行人颜朝辉,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马素娟,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颜朝辉、马素娟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决字201503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