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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马全福与柳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福,柳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马全福,男,1964年3月9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柳小红,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马全福与被执行人柳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全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小红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全福代其清偿的借款25000元、本案受理费487.50元。应交纳执行费275元,以上合计25762.5元。但被执行人柳小红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小红名下银行存款257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