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市南区金达威快餐店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南区金达威快餐店,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2行初37号原告市南区金达威快餐店。经营者阎巍。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郭进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青,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市南区金达威快餐店诉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南区金达威快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亚男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人民陪审员 卓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佩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