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二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458号原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平乐镇新庄村梁新路。法定代表人张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亮,洛阳市瀍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东新安街50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暴庚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