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柴永庆与邵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永庆,邵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永庆,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邵壮,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柴永庆申请执行邵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柴永庆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邴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