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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湖北省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92号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湖北省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培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