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巳良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巳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2刑初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巳良,外号“日伢子”、“巳伢子”,于湖南省新邵县,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2014年9月6日因赌博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9月10日因吸毒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巳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巳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巳良自2015年6月开始,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巳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辩解只向孙某甲、刘某甲各贩卖过一次毒品,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巳良系吸毒人员,同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肖某乙等人,贩卖和查获的毒品数量达10.84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的一天,吸毒人员肖某乙电话约张巳良到新邵县酿溪镇天源宾馆,肖某乙从张巳良手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和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2015年7月18日晚上,肖某乙在新邵县酿溪镇小河街联系张巳良,两人约定到长龙宾馆交货,肖某乙给了张巳良100元,张巳良带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肖某乙一共向张巳良购买了700元约2.73克甲基苯丙胺。2、2015年6月底的一天,吸毒人员刘某乙在新邵县大鹏网吧以100元的价格向张巳良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和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2015年8月初,刘某乙在新邵县酿溪镇紫金宾馆以200元的价格向张巳良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18克)和约0.6克甲基苯丙胺,二次共计1.17克甲基苯丙胺。3、2015年7月3日,吸毒人员孙某甲在新邵县天下网盟网吧以100元的价格向张巳良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和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之后多次在张巳良处共购买了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72克)和1.6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71克甲基苯丙胺。4、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刘某甲在新邵县长龙宾馆电话联系张巳良,以300元的价格向张巳良购买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27克)和约0.9克的甲基苯丙胺。2015年9月8日下午,刘某甲和吸毒人员孙某乙、“哈利”3人在城市花园联系张巳良,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18克)和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3人一起到“哈利”家吸食。2015年9月9日,刘某甲联系张巳良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张巳良在送货途中被抓获。现场从张巳良身上收缴一小包白色晶体和4粒红色颗粒,经称量白色晶体重1.91克,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37克。经鉴定,从收缴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甲和查获的毒品共计约4.23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侦查机关提取的收缴、称量毒品照片证明,抓获张巳良时,从张巳良身上搜出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37克,甲基苯丙胺重1.91克,毒品均放在张巳良的右边牛仔裤袋里。2、检查、提取、称量、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9月9日18时许,从张巳良身穿的牛仔裤右边口袋内检查出用包好的白色晶体物若干和红色颗粒物四粒,在见证人车某的见证下,进行了提取。经称量,白色晶体物净重1.91克,红色颗粒物净重0.37克。经辨认,刘某甲辨认出张巳良是卖毒品的人,张巳良辨认出“千伢子”是肖某乙,“黑皮”是孙某甲。3、侦查机关提取的张巳良的通话详单证明,张巳良和肖某乙、刘某乙、孙某甲、刘某甲均有多次电话联系。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毒品)字(2015)074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张巳良身上搜缴的0.37克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从搜缴的1.9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5、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底的一天他打电话给张巳良问有没有毒品,张巳良回答有,两人约定在天源酒店门口交易毒品。他看到张巳良站在天源酒店的马路边上,便以100元的价格从张巳良手上购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点甲基苯丙胺。2015年7月18日,他和张巳良约定在长龙宾馆门口见面,给了张巳良100元,张巳良带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点甲基苯丙胺给他。他一共在张巳良手中买了三四次毒品,一共700元,每次都是100-200元左右。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他和张巳良在新邵大鹏网吧里碰到,他给了张巳良100元钱,张巳良给他一个用小塑料薄膜袋子装好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点甲基苯丙胺。2015年8月初的一天,他在紫金酒店大厅里碰到张巳良,他给了张巳良200元钱,张巳良给了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点甲基苯丙胺。7、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3日,他在天下网盟网吧玩游戏的时候碰到张巳良,他给了张巳良100元钱,要张巳良去弄毒品,张巳良给了他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克甲基苯丙胺。他一共在张巳良手中购买了700-800元钱的毒品,共计是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6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8日他联系张巳良购买毒品,约定在城市花园大门口等,他给张巳良200元钱,张巳良给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他打电话给张巳良要求购买毒品,张巳良把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送到他的房间,他给了张巳良300元钱。2015年9月9日他被抓获后,为了立功又打电话找张巳良购买300元钱毒品,张巳良答应,后来在送货途中张巳良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张巳良身上搜出来4粒红色颗粒和一小包白色晶体的毒品。从2015年8月开始,他一共在张巳良手中拿过10多次甲基苯丙胺,每次都是100-300元不等。9、被告人张巳良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帮一些朋友送过毒品,2015年9月9日,刘某甲要他还200元欠款,他就带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些甲基苯丙胺去找刘某甲,到紫金宾馆门口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孙某甲找他要过三四次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7月,孙丹峰和他在星期六宾馆的房间玩,孙某甲提议搞毒品过来,他就打电话要送毒品的人过来,孙某甲给了100元钱给他。2015年8月前后的一天,孙某甲提议想吸毒,由他联系卖毒的人,他把电话号码告诉孙某甲,对方把毒品送到长龙酒店的停车场,孙某甲到停车场接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交易金额为100元。2015年7月的一天,肖某乙和他在天源宾馆碰到,肖某乙问他有没有毒品,他就拿出来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些甲基苯丙胺一起吸食,但是这次肖某乙没有给钱。2015年7-8月的时候,刘某乙打电话要求购买毒品,他就送了些毒品过去,刘某乙给了他300元钱。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巳良因吸毒被新邵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0日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于2014年9月6日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11、张巳良的户籍证明证明,张巳良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巳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巳良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巳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巳良辩解时提出,他只向孙某甲、刘某甲各卖过一次毒品,经查,该辩解意见与证人孙某甲、刘某甲的证言不符,也不能和通话记录等书证互相印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巳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山青代理审判员 肖 宙人民陪审员 孙孝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