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960号冼暖强与佛山市立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立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锐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暖强,佛山市立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立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锐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960号原告冼暖强,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32。委托代理人朱永琪、李艳红,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立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76号地。法定代表人梁锐霞。被告佛山市立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锐广。被告梁锐广,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告冼暖强诉被告佛山市立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立金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锐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82元,减半收取即18791元、保全费5000元,共23791元,由原告冼暖强负担。审 判 长 麦景桃代理审判员 黄焕容代理审判员 梁淑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