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蒸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肖高文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肖高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霍炽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冰清、郑少茜,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高文,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邹伟军,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高文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