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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蒋廷俊与严爱传、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廷俊,严爱传,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42号原告蒋廷俊(又名蒋小俊)。被告严爱传,汉族号码32072219690710697X。被告陈梅,汉族号码320722196909076946。系被告严爱传妻子。原告蒋廷俊与被告严爱传、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廷俊、被告严爱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廷俊诉称:2015年4月29日,被告严爱传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12月29日到期,书面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每月付借款总额的5%。到期后经催要未还,故请求人民法��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违约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严爱传辩称,欠款属实。被告陈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4月29日,被告严爱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1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29日归还,逾期按照借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后被告未有还款,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蒋廷俊、被告严爱传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严爱传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应该及时归还。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违约金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爱传、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廷俊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