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翟秀珍与李素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秀珍,李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翟秀珍,洛阳市中教师。被执行人李素兰,洛阳厂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素兰银行存款18804.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素兰自2016年1月9日起以18202.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