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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虹莲与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虹莲,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周虹莲。被执行人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达园6-3-401、402。负责人王佳峰,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虹莲与被执行人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3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虹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5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静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