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许继东与李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东,李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许继东,男,生于1953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军,男,生于1972年1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许继东与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继东,被告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明三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明三居)居民,2001年3月20日,原告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转让给了李军,李军非明三居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李军辩称,当时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原告承诺为我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费用由我承担,协议上都写清楚了。当时我的户口在相公庄镇,家中也没有其他宅基地和房产。协议签订后,我盖了房子,并使用至今。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系明三居居民,被告原籍系章丘市相公庄街道办事处。2001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宅基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自愿将其所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李军,价格1万元。涉案宅基地位于章丘市实验小学西邻,该聚居区俗称果园新村。协议签订后,李军遂在该地块上建房居住。2015年下半年,果园新村拆迁。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与李军签订了折迁协议。许继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许继东及被告李军的陈述,及许继东向法庭提交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一份,涉案宅基地位置图(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首先,原告许继东以被告李军非明三居成员而主张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但被告自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落成后,一直在该居居住生活至拆迁之日。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基本民事权利,其解释权在全国人大,但全国人大至今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或规定,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裁判缺乏法律依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次,本案系由拆迁补偿引发的诉讼,原、被告之间虽系平等主体,但此种大规模、大面积的村居整合或房屋拆迁,一般都是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来推动和实施的,而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间亦有行政征收补偿行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应当由政府统筹作出安排,且本案中政府已与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故本案存有裁判权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相冲突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亦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现亦不能对本案实体作出评判。第三,原告所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宅基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原告既没有提供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土地审批手续,故其诉权存在暇疵,从此点来讲,也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继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焕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