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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禹云凡、陈文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云凡,陈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97号执行申请人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禹云凡,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陈文群,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系禹云凡之妻。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禹云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娄仲裁双字【2013】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峰县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12-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娄仲裁双字【2013】27号裁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审 判 员  肖祥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