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580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