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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580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