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董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无业。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5月3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12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某甲、曹某甲、贾某甲(三人已判刑)驾驶车辆在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崔某甲家盗窃玉米轴,被盗财物价值4000元。2、2013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伙同刘某甲、曹某甲、郑守东驾驶车辆在黄骅市官庄乡孔韩庄孟某甲家盗窃玉米轴,被盗财物价值108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刘某甲、曹某甲、郑守东、贾某甲的供述、崔某甲、孟某甲的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肖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