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诉张德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张德顺,李庆美,张德路,张士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4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负责人:曲傅明,该行行长。被告:张德顺,住址:德州市。被告:李庆美,住址:德州市。被告:张德路,住址:德州市。被告:张士民,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诉被告张德顺、李庆美、张德路、张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所有的房产(编号G0010**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所有的编号为G00105X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张德顺、李庆美、张德路、张士民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丁文 来源: